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九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