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四条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二十四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