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