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

非法人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

异地常设机构。

外国驻华机构。

个体工商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