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析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需要金融机构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