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机构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