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第九条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做出规定和调整。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