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三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三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以及跨地区或者面向全国组织招聘单位的人才交流会,必须经人事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