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人才推荐;
人才招聘;
人才培训;
人才测评;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人才推荐;
人才招聘;
人才培训;
人才测评;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