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 第二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引用法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