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202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气象应用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气象应用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