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2025年) 第三章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应用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提供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提供者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标注相应气象数据身份标识的气象数据,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气象数据。 第十七条 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算法安全审核、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发布审核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安全、稳定、持续。 第十八条 提供者应当设置投诉举报入口,用户发现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风险的,有权通过投诉举报入口反馈,提供者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十九条 提供者不得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