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加强训练数据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相关数据具有合法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训练数据开展清洗、标注,增强训练数据的透明度、可靠性,防范数据投毒、数据篡改等行为;

增强训练数据的多样性,通过负向采样、对抗训练等手段,提升生成内容安全性;

利用合成数据进行模型训练和关键能力优化的,应当评估合成数据安全性;

加强对训练数据的日常检查,定期对数据进行优化更新,持续提升服务的性能;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范数据泄露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