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所需飞机由军队或者民航部门按照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提供;机… 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