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