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