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调查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