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三章 区划代码的编制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区划代码的编制 第九条 对于县及县以上正式行政建制单位,一律采取国家标准规定的行政区划全称和代码。凡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省级人口计生委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原因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备案。乡及乡以下正式行政建制单位可参考民政、统计等部门的代码进行编码;若民政、统计等部门编码有误或变更滞后,可按照《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见附件1)赋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