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2015年) 十七、

十七、 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部门的法定职责。

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