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仲裁院要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优势,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业务指导,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仲裁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登录法律服务网等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在仲裁院公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设立在当地仲裁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财政部门要完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要提供经费支持,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