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改变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局面,推行代表作制度,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公证员的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等可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积极投身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