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九、 九、 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