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二、 二、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许可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 (三) 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 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五)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六) 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管理制度草案与章程”;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 (七)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八) 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人才培训”; 在第十条中增加一项“(六)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九)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应当自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事行政部门。… (十)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 (十一)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引用法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