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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3. 三、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4. (十)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十)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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