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五)

(五) 将第六条修改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