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 (九)

(九)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应当自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事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