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四、 四、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 (二) 将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 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 (四) 将第七条修改为:“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向拟设立企业住所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 (五) 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批准的申请者,应当依法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六) 将第九条修改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七) 将第十条修改为:“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批准同意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者。” (八) 将第十二条中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修改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引用法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