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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