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四十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制发《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