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六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分别制发《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