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