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二节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