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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3)

3)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2) 目录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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