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6 附则 6.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6.3 6 附则 6.3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6.2 目录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