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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3. 5 损伤程度分级
  4. 5.12 其他损伤
  5. 5.12.5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5.12.5

5 损伤程度分级
5.12 其他损伤

5.12.5 轻微伤

a) 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 面部Ⅰo烧烫伤面积 10.0cm2以上;浅 IIo烧烫伤。 c) 颈部Ⅰo烧烫伤面积 15.0cm2以上;浅 IIo烧烫伤面积 2.0cm2以上。 d) 体表Ⅰ°烧烫伤面积 20.0cm2以上;浅 IIo烧烫伤面积 4.0cm2以上;深 IIo烧烫伤。
m) 目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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