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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3. 5 损伤程度分级
  4. 5.9 脊柱四肢损伤
  5. 5.9.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5.9.4

5 损伤程度分级
5.9 脊柱四肢损伤

5.9.4 轻伤二级

a) 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 10%以上。 b)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 c) 四肢重要血管破裂。 d) 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e) 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 f) 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 g) 骨骺分离。 h) 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 i) 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 j) 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 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l) 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0c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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