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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3. 5 损伤程度分级
  4. 5.5 颈部损伤
  5. 5.5.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年) 5.5.3

5 损伤程度分级
5.5 颈部损伤

5.5.3 轻伤一级

a) 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0cm 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6.0cm 以上。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 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12.0cm2以上。 c) 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 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 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i) 目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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