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