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