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二)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二) 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