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