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

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