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四)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 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三)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