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二十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二十条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