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九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