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注销其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工作证件,终身不得担任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接到指派后未对遗体器官获取进行见证; 出具虚假见证意见。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