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