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仲裁 第二十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仲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应在仲裁庭上出示,并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