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仲裁 第二十三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仲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更方便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仲裁庭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自行取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