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仲裁员的职责是: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当事人的选择,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