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委管辖范围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