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授权单位所在地的地(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