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者可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防伪技术产品的使用备案手续: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副本;
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防伪技术产品生产方与使用方签定的合同副本;
使用防伪技术的产品名称、型号、防伪标志的图样;
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可公开的、用于用户识别的防伪特征及用于执法识别的防伪特征资料。